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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有哪些?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24 13:15)    点击:32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网友咨询:

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刑事案件中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有:

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被告人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

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程序。

律师解析: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能判决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可以审判员一人审判,也可组成合议庭,判决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应当组成合议庭。

2、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3、通知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

4、可以进行辩论,经审判人员许可,也可辩论。

5、法官在判决宣告前要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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