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一定免责?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1-14 13:54) 点击:70 |
在当今社会,保险越来越重要,人们在生活、工作都会投保各种各样的险种,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事与愿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会以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网友咨询: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一定免责?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了无效的免责条款:(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可以看出,免责条款并不一定免责。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注意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律师解析: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在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要正确认识保险,每一份保险合同都会对“保”和“不保”的事项范围作出约定,买了保险不等于能百分百理赔。在购买保险时要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明确哪些事故可以获得赔偿、哪些情形属于责任免除范围等重要内容,以防在发生事故之后,自己不清楚为什么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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